团体法何以选择多数决制度?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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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制度规定的确立,团体法也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在涉及团体利益的决策中,意欲取得团体成员的一致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实现团体利益以及团体法对效率的追求,必须寻求一种不同于“意思表示一致”的决策规则。对此,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吴高臣教授在《团体法的基本原则研究》一文中,由团体法的团体自治原则出发,提出应以多数决制度作为解决之道,并提供了弥补该制度不足的救济之法。
私法上的团体是指由具有相同利益和目标的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的组织。其核心有二,一为人的结合;二为目的性。私法中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代表的商事主体法就是典型的团体法,其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率。这些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特殊属性给处理团体事务带来困难,也正是这些困难催生了团体自治中的多数决制度。
团体自治原则——团体法的基本原则
从团体法的私法属性出发,意思自治似乎应当成为团体法的基本原则,但因为团体法的特殊属性,而体现为团体自治。团体自治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个人法意义上的意思自治即结社自由,表现为民事主体设立团体的自由;二是团体法意义上的意思自治即团体自治,表现为法人机关(包括成员会议)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团体事务的自由。
其中,后者是本文讨论团体自治的主要语境,也是本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团体自我决策何以实现。
多数决制度——团体自治的方式
团体法意义上的团体自治,表现为法人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团体事务的自由。要实现团体自治这一目的,手段有很多种。多数决表现为占多数的团体成员的意思,即成员大会的意思,这恰是目前能够最为充分实现团体自治目的的制度。
(一)为何选择多数决制度
第一,团体及团体法的特殊属性决定了传统规则难以为继。团体是人的结合,成员之间呈现复杂的网状关系,存在着交错复杂的利益冲突。如果在团体法中沿用传统民法上“意思表示一致”规则,个体出于自利心理,很难就团体利益难以达成一致,更无法形成统一的决策意见。团体无法决策,团体自治便无从谈起。
第二,多数决制度可以实现团体自治的目的。在团体决策难以取得团体成员的一致同意时,多数决制度不要求决策获得团体全体的一致同意,而是努力使成员大会产生决策。借助成员大会的正当程序保障多数决制度,团体不仅顺利做出自治决策,同时实现了对效率价值的追求。
(二)如何完善多数决制度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多数决制度仍存有不足。针对其不足,应当不断完善制度设计,以更好地发挥多数决制度在团体自治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保证在表决前向参与表决团体提供的信息充足、真实且及时。这一要求在实践中表现为股东大会决议制度中的会议通知规定。如果提供给表决成员的信息不足、不实或者失去时效性,那么程序上的正当性就无法保证,多数决结果的合理性也值得怀疑。
第二,在特定情形下对少数团体成员实行特殊的平等保护,这也是团体成员平等原则的要求。在资本多数决中,多数决制度可能成为“资本多数决滥用”的代名词,它使得大股东的意志得以合法地强加于小股东,不适当地损害了少数团体成员的利益,因此需要对少数团体成员倾斜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平等是承认合理差别的平等,是团体得以存续的要求。
如果说团体自治原则是载着团体法前行的一叶扁舟,那么多数决制度无疑是一对有力的双桨。对这双桨上的漏洞,需要及时填补完善,使之助力团体成员达成共识、团体整体顺畅航行。
参考文献:吴高臣:《团体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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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戎慧琳
责任编辑: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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